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齐齐哈尔市国营
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补充规定
(1989年11月22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齐齐哈尔市国营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决实际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对《办法》有关条款作若干补充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根据黑劳险〔1988〕96号文件精神,对按《办法》第五条规定领取抚恤费或生活补助费的死亡职工生前所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另发五元补贴费。
二、对《办法》施行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凡未失去供养条件并且没有固定工资收入或其它劳动报酬的,均应按《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三、死亡职工生前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原来是“五七”家属工并一次性领取退养金的,应将退养金按月折算成抚恤费或生活补助费,用完后再按月发给抚恤费或生活补助费;按月领取退养金的,如其每月领取的退养金数额低于抚恤费或生活补助费标准的,应按《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补足差额。
上述规定从发文之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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