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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公安局《关于颁发〈厦门市居住证〉的报告》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公安局《关于颁发〈厦门市居住证〉的报告》的通知

(1989年9月13日厦府办〔1989〕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颁发〈厦门市居住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颁发〈厦门市居住证〉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我市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以来,华侨、港澳台同胞来厦投资办厂的人数不断增加,许多人要求给予办理居住证,便于在厦开展业务工作。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形势,依法加强对“三资”企业入境人员的管理,根据厦门实际情况,参照外地经验,我们已印发《厦门市居住证》,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此证系发给在厦门市“三资”企业和代表处任职一年以上的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有效期为一年。

二、上述人员可向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申请手续。程序是:填写申请表一份,交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张,经审查同意发给《厦门市居住证》。

三、持证人如有住址或职业变动,应立即向发证机关办理变动登记。

四、此证每年验证一次,过期不验证者证件无效,并给予处罚。

五、持证人不在本市居住时,应将此证交回发证机关。

六、本证不得涂改或转借,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

七、此证收费10元,变更加签收费5元,每年验证收费5元。
以上做法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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