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通告
(1989年8月30日闽政〔1989〕31号)
为进一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
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特通告如下:
一、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律采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不再使用市制、英制等非
法定计量单位。
二、本省产品铭牌、商标、广告、公文、报表、报刊、图书、广播、电视、票证和商业贸易等,不得再使用非
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和符号。
三、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非
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四、凡违反本通告者,由当地标准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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