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的决议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的决议

(1989年7月26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同意将该州自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土地公有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