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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7年3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28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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