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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 《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
《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发[1989]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 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非生产性企业一律不准发行内部债券。未完成购买国家债券任务的生产性企业,也不得发行内部债券。

二、生产性企业内部的有偿集资。应采取发行企业内部债券的形式。

三、生产性企业发行内部债券,必须向市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发行。具体审批办法由市人民银行制定。

四、市人民银行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内部债券的管理,抓紧拟定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具体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人民银行、市各专业银行以及市财政、税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内部债券的监督,对违反债券管理规定的企业,由市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198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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