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小烟厂的通知
(1989年3月15日桂政发〔1989〕3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关停计划外烟厂的通知》(国办发〔1988〕77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关停计划外烟厂的通知,没经批准,今后一律不准开办新的卷烟厂、分厂和车间。
二、贺县大宁烟研究所和昭平县乡镇企业办的烟厂要立即关停。
三、博白、浦北、平乐、荔浦四个卷烟厂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分别挂靠玉林、南宁、柳州卷烟厂,作为生产区生产卷烟,可继续生产和销售卷烟产品,请各部门给予支持。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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