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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 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
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

(1989年1月14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同意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修改《河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议案。决定将《河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经审查批准的集体、群众集资合伙和个体煤矿,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批准单位颁发开采许可证”修改为:“经审查批准的集体、群众集资合伙和个体煤矿,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采矿申请登记表和采矿许可证,地质矿产部门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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