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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学教育设施配套费减免范围的批复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学教育设施配套费减免范围的批复

(1988年12月6日昆政复〔1988〕97号)

市教育局:
报来《关于中学教育设施配套费减免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凡自办或联办中学(含职中)的单位,建职工宿舍同意免收:残疾人办的工厂以及其他福利事业单位,确有困难者,可酌情减免;军队干休所,适当减收。其他单位仍照昆政发〔1988〕153号文及教财字(88)第12号文规定执行,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的,由市教育局审查,报市政府审批。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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