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办科研和技术开发服务
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一、允许非在职科技人员,单独或联合起来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和专利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民办(含个体和集体)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是全民所有制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的补充,是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自行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三、申请建立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四、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
五、民办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的审批程序:
六、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经营特种技术的(如高压容器、标准设计、环境保护、医药卫生等)须持专业技术证书,并经专业技术主管部门批准。
七、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的撤销,由原申请人提出申请,向原审核和发照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八、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经营各类业务均应实行技术合同制,签订合同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必要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向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证也可以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九、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可以聘请业余兼职科技人员,对在职科技人员的聘用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8)4号文件的精神执行。
十一、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必须依法纳税,并按规定向当地科委交纳《许可证》工本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纳管理费。为扶植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的发展,税务部门可以给予税收优惠。
十二、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取得的科研成果,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鉴定、登记和协助组织推广,并可以按有关规定申报科技成果奖。
十三、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四、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省科委、省工商局十一月八日联合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