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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6年8月25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1月21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7年1月26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七条第二款。

二、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并对该条款项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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