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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原有用地上扩建增容的工程 以及零星住宅建设收取市政配套费的补充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原有用地上扩建增容的工程
以及零星住宅建设收取市政配套费的补充规定

(1988年8月30日昆政发〔1988〕203号)

我市自一九八三年开始收取市政设施配套费以来,对促进城市各项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起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没有对在原有用地上新建、扩建,增加建筑密度的建设工程收取配套费,同时,零星住宅建设配套费收取标准大大低于统征统建,致使无法有效地控制市中区建筑密度的增大,也使按规划进行的统一开发、配套建设难以顺利实施。为此,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经批准在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市中区(即东起规划外环路,西至梁家河,北起金刀营,南至南过境干道)范围内,在原有土地上新建和对原有建筑进行扩建增加建筑容积,一律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收取市政设施配套费三十九元。

二、今后在城市总体规划市中区建设住宅的,原则上必须参加统建。因特殊情况确需零星建设的,需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按征地面积每平方米收取市政设施配套费七十四元。

三、进行成片旧城改造、小区开发凡达到规划要求,免收市政设施配套费;达不到规划要求,由规划部门追缴配套费用。

四、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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