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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四方坨子人民检察院人事任免问题的决定

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四方坨子人民检察院人事任免问题的决定

(1988年7月21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简化专门人民检察院人事任免手续,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六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实际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作具体规定”的精神,省七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决定,将四方坨子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以上干部的任免,交由镇赉县人大常委会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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