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88年7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充分行使宪法、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加强我市的民主和法制建设,特制定如下守则。
一、带头学习宪法、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
二、积极参政议政,按时参加常委会的会议和工作活动;
三、认真遵守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行使职权;
四、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人民和代表的监督;
五、坚持清廉从政,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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