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通告
(1988年4月25日市政府批转)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信访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做如下通告:
一、上访人员必须自觉遵守
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服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管理。
二、上访人员要到有关部门指定的接待地点上访,严禁在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门前聚众闹事,无理纠缠。
三、上访人员必须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严禁拦截车辆、强行登车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管理的行为。
四、严禁上访人员殴打和捏造事实诽谤侮辱他人;不准拦截、纠缠、围攻国家工作人员;不准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严禁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毁坏公私财物,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管制刀具上访。
五、严禁上访人员冲击或占住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扰乱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和科研秩序。
六、对于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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