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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 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
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决定

(1988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适应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四十六条关于“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的规定,对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设置作如下调整:保留办公厅,撤消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设立法制工作室、研究室、人事代表工作室,同时将惠民、德州、聊城、菏泽、临沂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处改为省人大常委会派驻各地区的联络组。以上均为厅局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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