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几个问题的决定
(1987年11月20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特对我省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中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几个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新建的乡、民族乡、镇,由于行政区划发生了变动,应重新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新建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仍用本行政区域内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
三、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任期,到新建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四、新建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一人。常务主席由主席团选举产生,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受主席团的委托办理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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