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充 《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内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充
《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内容的通知

(1987年10月12日津政办发〔1987〕1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87〕10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补充为:“交通局应会同工商、公安、税务、物价、标准等部门,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的管理和检查,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
特此通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