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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时速限制的决议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时速限制的决议

(1987年8月21日通过
8月24日京常字〔1987〕19号文印发)

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时速限制的报告,同意所提意见,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机动车行经上下行4条以上(含4条)机动车道的交叉路口的时速不准超过30公里,其它设有信号灯和岗台的交叉路口的时速不准超过25公里。在其它情况下的时速限制,仍按《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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