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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对市人防办《关于报送审批〈昆明市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的请示》的批复

昆明市人民政府对市人防办《关于报送审批〈昆明市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的请示》的批复

(1987年7月25日昆政复〔1987〕70号)

市人防办:
你处《关于报送审批〈昆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问题,可按照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的规定,由你办拟定具体法组织实施。

二、以下情况原则上可以不单独承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须按规定缴纳人防设施配套费:
1、九层以下、基础开挖深度小于三米,且总建筑面积不到七千平方米的民用建筑项目;
2、因地形、地质条件等原因有其特殊情况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并征得人防部门同意的。

三、人防设施配套费,由市人防部门按地面建筑部面积每平方米4元的标准征收,并由市财政监督市建委和人防部门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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