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
施行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通知
(1987年5月5日桂政发〔1987〕48号)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西壮族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发给你们。请连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一并贯彻执行。现对执行中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区人民政府一九八0年七月以后批准建立的新建制镇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自行车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用于集贸市场的砖柱、瓦顶圩亭,暂免征房产税。
四、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征收。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