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1986年12月31日皖政〔1986〕106号)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附: 安徽省车辆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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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项 目 │ 计 税 标 准 │每年税额│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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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座以下的每辆 │100元│
│ 乘 ├────────────┼────┤
│ 人 │十三座至二十五座的每辆 │120元│
│ 汽 ├────────────┼────┤
│ 车 │二十六座至五十座的每辆 │150元│
│ ├────────────┼────┤
│ │五十座以上的每辆 │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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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 40元│拖拉机的吨位减半
│ │ │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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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轮的每辆 │ 30元│包括轻骑
│ 摩托车 ├────────────┼────┼────────
│ │三轮的每辆 │ 40元│包括机动三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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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套的每辆 │ 12元│
│ 畜 ├────────────┼────┤
│ 力 │双套的每辆 │ 16元│
│ 车 ├────────────┼────┤
│ │三套的每辆 │ 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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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板车每辆 │ 9元│
│ 人 ├────────────┼────┤
│ 力 │小板车每辆 │ 4元│
│ 车 ├────────────┼────┤
│ │三轮车每辆 │ 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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