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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确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为交通十分不便的 边远地区,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

吉林省关于确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为交通十分不便的
边远地区,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

(1984年9月13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讨论确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为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察羁押期限和一审、二审期限不能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延长办案的期限和审批办法,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的第一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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