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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决定

(1984年9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4年7月7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确定百色、田东、田阳、靖西、德保、隆林、西林、田林、凌云、乐业、那坡、平果、河池、南丹、天峨、东兰、巴马、凤山、罗城、环江、宜山、都安、融水、融安、三江、金秀、忻城、龙胜、资源、灌阳、恭城、昭平、富川、蒙山、宁明、大新、天等、龙州、上林、马山、上思、防城等四十二个县、自治县、市为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延长办案的期限和审批办法,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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