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在 “文化大革命”期间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在
“文化大革命”期间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

(1984年9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4年7月7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精神,鉴于我区目前正在审理的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所发生的一些刑事案件,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加上我区一些地区交通不便,审理困难较大,有部分案件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无法结案。为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所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延长办案期限的审批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侦察羁押期限可以延长三个月;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一审、二审期限可以延长二个月,个别案件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