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
严禁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制内部票券和使用非法
有价证券购买商品的报告的通知
(1981年4月6日)
一九六二年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禁止各单位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制内部票券的报告》中指出:“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制的内部票券,是国家法律不能容许的。这种做法,不仅会造成国家金融的混乱,影响人民币的威信,而且会造成营私舞弊,给坏分子以可乘之机,必须坚决制止。”但是,近据西安市、宝鸡市及宁强县等地人民银行报告:一些企业单位通过印刷厂,将自制模仿人民币式样的标示不同面额的票版,大量印制内部“核算券”或“购货券”发给职工,到他们事先联系好的商店选购衣物等生活日用商品。这种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制内部“核算券”和印制使用非法有价证券购买商品的作法,是违反国家货币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同时,一些单位印制使用有人民币面值的“购货券”,不仅违犯禁止发行变相货币的规定,而且往往是用来作为滥发奖金、津贴、劳保用品,逃避银行监督的一种手段,必须严格禁止。为了防止这类问题的再次发生,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