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税征收中的两个问题的通知
(1980年7月25日川府发〔1980〕165号)
经研究,现就农业税征收中的两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根据省委川委发〔1979〕100号文调整自留地中,因补划而新增的自留地,仍按国务院一九六三年的规定,照征农业税,由生产队集体交纳。
二、蔬菜专业队的农业税代金,从明年一月一日起,一律改按提价后中等稻谷的收购牌价计算交纳。
以上意见,请即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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