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9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
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7月15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自2006年9月26日起废止。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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