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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革命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省革委会 [1978]193号文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革命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省革委会
[1978]193号文的通知

(1979年3月1日穗革发〔1978〕34号)

各区、县革委会,市劳动局、市财贸各局、公司:
现将省革委会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商业部、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合作商店实行退休办法的报告》的通知,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几点意见,望一并研究执行。

一、对已经保养不实行退休办法的人员的补助的标准,可在不超过退休费标准下酌给。

二、退休、退职人员去世时的丧葬补助费和亲属抚恤费,保养人员的保养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在企业其它支出科目中列支。医药费,按在职人员的办法对待,仍在企业的公益金中列支。

三、今后合作在职人员的福利待遇(包括家属医疗),及其费用来源,可按同行业国营职工的办法对待;实行死分活值的,其费用提取方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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