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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提取石油液化气、轮渡事业附加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提取石油液化气、轮渡事业附加问题的通知

(1976年8月24日)

经省革委会同意,我市自今年七月份起分别从石油液化气销售收入、轮渡票价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十的附加。希即通知所属有关单位,按月提取,及时上交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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