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主体全面实施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9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35号的有关要求,股票同时在内地和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A+H股公司),其内地上市部分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对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即主板公司、中小板公司、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企业(IPO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创新层挂牌公司、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8年1月1日(审计报告日在2018年1月1日及以后)起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包括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中对上市实体做出强制要求的相关规定)。
为做好2018年1月1日起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在资本市场的全面实施,现就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对于IPO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适用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期间为2017年及其以后的会计期间,2017年以前的会计期间自愿适用。
二、对于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并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公告〔2017〕14号)编报的重组交易,标的资产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适用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期间为2017年及其以后的会计期间,2017年以前的会计期间自愿适用。
三、对于申请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适用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期间为2017年及其以后的会计期间。
四、对于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2018年新分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自调整之日后实施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对于适用《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3号)并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证监会公告〔2014〕35号)编报的创新层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资产与创新层挂牌公司适用同样的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要求。
五、对于资本市场其他主体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暂不要求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中对上市实体作出强制要求的相关规定。对于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其他方面的规定,应当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做好全面实施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的准备工作,总结2017年实施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的经验和问题,加强事务所内部学习与培训;强化内部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的有关要求,提高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的质量;注册会计师描述关键审计事项时应考虑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避免使用一般化或标准化的语言,切实提高审计报告的信息有用性和针对性;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索引的源文件构成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相关程序时应予以关注。
中国证监会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