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7〕3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各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加强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提高政府价格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我们制定了《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2月28日
附件
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
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
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 号)以及《中央定价目录》(国家
发展改革委令第 29 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
改革委令第 42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对中央管理企业
全资及控股铁路上开行的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实施定价成本监
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铁路普通旅客列车,指使用铁路机车牵引、运用动
车组以外其他车型运送旅客的列车。
第三条 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
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普通旅客列车
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普通旅客列车运输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
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社会公允水平。
第四条 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监审时前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合法、真实、完整的其他财务会计、统计等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
财务会计、统计等定价成本监审相关资料和报表,并对所提供资料
和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票价监管需要完善运输成本核算制度,逐步实现按照列车速度等级完整准确记录
和合理归集普通旅客列车运输成本。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六条 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项目包括主营业务
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等。
第七条 主营业务成本,指铁路运输企业在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燃料动力费、运行作业费以及其他生产费。
(一)职工薪酬,指铁路运输企业为普通旅客列车运输生产人员以及运输生产单位管理、服务人员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
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二)固定资产折旧费,指对与普通旅客列车运输生产相关的线路、房屋建筑物、机车车辆、信号设备、通信设备、供水供电设备等固定资产,按照其原值和规定折旧办法计提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修理费,指为恢复和改进与普通旅客列车运输
生产相关的固定资产性能进行各种检修、临修、小修、中修、大修
等修理的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铁路运输企业在普通旅客列车运输生产过程中耗用成品油、天然气、电力、煤炭、水的费用。
(五)运行作业费,指铁路运输企业在普通旅客列车运输生产
过程中为旅客提供车站和列车清洁、供暖、供水、备品清洗等服务的费用以及机车整备运行、救援列车运用养护等费用。
(六)其他生产费,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与普通旅客列车运
输生产相关的调度所费用、行车公寓费用、运输生产人员劳动保护费和制服补贴、标准计量费、化验检验费、通信费、安全生产费以及跨线运输时接受其他铁路企业服务的付费支出等费用。
第八条 管理费用,指铁路运输企业为组织和管理铁路普通旅
客列车运输生产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铁路运输企业管理部门人员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办公房屋和设施设备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费,按规定缴纳的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税金,企业管理部门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防疫经费、环境监测费、研究与开发费、咨询费、审计费、绿化费等。
第九条 财务费用,指铁路运输企业为筹集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生产所需资金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支付相关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第十条 销售费用,指铁路运输企业在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
市场营销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铁路运输企业营销机构职工
薪酬、办公费、差旅费等。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项目不得计入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营业外支出、资产减值损失等与普通旅客列车运输无关的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与普通旅客列车运输相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冲减的费用;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五)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管理部门人员制服补
贴费用;(六)特许经营权费用;
(七)同一铁路运输企业内部单位相互提供服务、资金往来等
发生的付费支出;(八)中央管理企业对其全资及控股铁路运输企业的补助支
出;
(九)其他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支出。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二条 计入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的职工工资
总额,应当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
铁路运输企业工资管理政策核定。
职工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
育保险费等分别依据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和国家有关规
定核定。
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原则上据
实核定,但最高分别不得超过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 14%、
12%、2.5%和 2%。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核定。
第十三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定价折旧率分类核定。
(一)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指经履行规定审批、决策手续建
设购置的铁路线路、房屋建筑物、机车车辆、信号设备、通信设备、供水供电设备等与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生产相关的固定资产。
以下固定资产不得列入可计提折旧的普通旅客列车运输生产
相关固定资产范围:未投入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政府、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未履行规定审批、决策手续建设购置的固定资产。
(二)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照建设购置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核定。进行清产核资过程中盘盈固定资产原值按照经财政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价值确定。
以下情形不得计入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进行过清产核
资但未经财政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盘盈固定资产价值;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的评估增值部分。
(三)定价折旧率原则上根据可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
限和残值率,采取年限平均法确定。定价折旧年限参照经财政部批
准的年限确定,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 3%—5%确定。各类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具体见附表。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修理费、燃料动力费、运行作业费、其他
生产费以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其中,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物业管理费等非生产性质的费用,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时前三年最低年份水平确定。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摊销费原则上按照经审查批准或者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确定的无形资产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摊销年限有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计算机软件按五年摊销,其他按十年摊销。
第十六条 利息支出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总额和贷款利率据实核定。
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浮动上限。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非生产性质费用以外,计
入定价成本的其他各项费用支出以及相关运营数据,按照监审时前三年平均值核定。
对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费用增长幅度高于历史
平均增长幅度的,应当参照历史变动趋势合理调减。
第四章 定价成本归集和分摊
第十八条 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按照专项成本和
分摊的共用成本分别归集。
专项成本指专项归属于普通旅客列车运输生产的费用支出。
分摊的共用成本指普通旅客列车运输与动车组列车运输、货物运输、行包运输共用线路、设备设施、运行作业等,经合理分摊归
属于普通旅客列车运输的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共用成本按照以下方法分摊计入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
(一)线路运行相关费用按照普通旅客列车、动车组列车、货物列车、行包专列走行公里进行分摊。
(二)旅客运输与货物运输、行包运输共用车站作业以及站内运行相关费用,按照车站从事旅客、货物、行包运输的含劳务派遣用工在内的直接生产人员比例进行分摊;普通旅客列车运输与动车组列车运输共用车站作业以及站内运行相关费用按照列车发到旅
客人数比例进行分摊。
(三)信号设备、通信设备、供水供电设备相关费用按照普通旅客列车、动车组列车、货物列车、行包专列走行公里比例进行分摊。
(四)机车整备及运行相关费用按照普通旅客列车、货物列车、
行包专列牵引机车走行公里比例进行分摊。
(五)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按照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动车组列
车运输、货物运输、行包运输周转量比例进行分摊。
(六)财务费用中的交付使用资产贷款利息、其他长期借款利
息、铁路债券利息按照所涉及资产的原值比例分摊到线路、车站、信号设备、通信设备、供水供电设备、机车等资产;普通旅客列车运输与货物运输、行包运输共用资产的交付使用资产贷款利息、其
他长期借款利息、铁路债券利息,按照本条第(一)至(五)项对相关资产运行费用的规定进行分摊。其他财务费用按照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动车组列车运输、货物运输、行包运输周转量比例进行分
摊。
(七)其他共用成本按照相关运输周转量比例等指标进行分
摊。
(八)普通旅客列车加挂行李车、邮政车的,相关费用按照客车、行李车、邮政车编组比例进行分摊。
第二十条 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总成本按照依上述规
定核定的专项成本和经分摊的共用成本之和确定。
其他业务与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共用资产、人员或者统一支付费用的,应当按照其他业务收入净值一定比例冲减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总成本,该比例原则上按照不低于 50%确定;其他业务收入净
值为负值时,将其他业务支出直接冲减总成本。
与普通旅客列车运输相关的营业外收入直接冲减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总成本。
第二十一条 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单位定价成本按照核定的
定价总成本除以经折算的标准席别总运输周转量计算确定。
上述核定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单位定价成本的标准席别为硬座。
硬座席别运输周转量按照其运送旅客人数与运输距离的乘积确定。软座、硬卧、软卧等其他席别运输周转量分别按照其客车定员与硬
座定员比例折算成标准席别运输周转量。经折算的标准席别总运输周转量按照硬座席别运输周转量与其他席别分别折算的标准席别运输周转量之和确定。
第二十二条 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归集主体为中央管理企业总公司,成本归集和分摊应当在全面调查、测算、审核中央管理企业总公司及其一级子公司普通旅客列车运输成本基础上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
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地方定价目录的铁路旅客运输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附表
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定价折旧年限
1.机车车辆
其中:客车、机车、大养设备 25
其他 20
2.线路
其中:路基 100
道口 45
既有线桥梁 65
其他桥涵建筑物 45
既有线隧道 80
既有线涵渠 55
防护林 45
线路隔离网 20
3.信号设备
电气集中设备 15
其他信号设备 10
4.房屋
固定资产类别 定价折旧年限
其中:一般房屋 50
受腐蚀生产用房 20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
简易房 8
5.建筑物
其中:雨棚、站台、围墙、烟囱、储水池、化粪池 50
其他建筑物 20
6.机械动力设备 10
7.运输起动设备 8
8.传导设备 20
9.电气化供电设备
其中:接触网、主变压器 20
隔离开关、负荷开关、开关设备、交流盘、直流盘、 10
电容补偿装置
其他电气化供电设备 8
10.仪器仪表 8
11.工具及器具 5
12.通信设备
其中:通信铁塔 50
通信线路 20
通信电源、其他通信设备 8
电子设备 5
13.信息技术设备 5
14.高价互换配件 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