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4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八条修改为:“采用电子计算机代替手工记账的单位,所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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