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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6月20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6年8月4日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鞍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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