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1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新址体育场地的规模、设施应当优于原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