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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4〕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修订后的《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3〕29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新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4年1月27日

 

附件下载:
新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pdf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40129/001e3741a2cc1452a337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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