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批复
(保监中介〔2010〕1166号)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业务的请示》(信财险报〔2010〕1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
二、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执行分业经营的政策,制定详细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内部管理办法,加强对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
三、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四、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在双方均被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地区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
五、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及各分公司,应持此批复到当地保监局办理申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相关手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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