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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对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建设的审批权限做了一般性规定。为加强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的严格管理,第二款在前款基础上,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的审批权限做了特殊规定。2010年7月4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取消了包括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等113项行政审批项目。因此,自2010年7月4日起,各地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的审批权不再适用《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特殊规定,而应当按照第八条第一款的一般性规定执行。

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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