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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意外险出单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意外险出单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寿险〔2010〕1066号)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意外险投保采用新技术方案的请示》(平保养发〔2010〕14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关于出单管理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销售意外险保单应当载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身份信息。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指纹采集或图像采集替代意外险出单管理中保单应当载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身份信息。

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各保险公司在销售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交通工具意外险等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产品时,应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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