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全面清理的需要,决定对《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外省或者外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本省有关设区的市宗教团体同意,并由该宗教团体报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报考省外宗教院校的,须经省宗教团体推荐。”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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