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全面清理的需要,决定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条“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2000元的,报上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批准。
“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5000元的,报上一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批准。
“省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可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删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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