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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全面清理的需要,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六条“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必须经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单位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印刷的合格证书;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该项工作”删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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