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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安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全面清理的需要,决定对《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根据市场需求,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从省外调进优良品种。”

二、将第三十三条第五项“未经检验、检疫从省外调入蚕种的”删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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