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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0〕855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阳光产险〔2010〕63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8亿元人民币。增资后,你公司股东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1)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72,500万股,占总股本的95.83%;(2)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7,500万股,占总股本的4.17%。

二、核准你公司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十八(18)亿元。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公司经批准的股份总额为一十八(18)亿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1)元。

(三)第十八条修改情况见附件。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附件:公司章程第十八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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