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0〕836号)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国寿养老险发〔2010〕86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2号”。
二、第十一条第2项修改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险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捌拾贰亿陆仟肆佰柒拾万零伍仟元。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三、删除原章程第七十五条第(十三)项的内容:“审议批准受托业务中其他业务当事人(如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机构)及其相关费率”。
四、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设总裁(即《公司法》规定的经理)一名,副总裁、总裁助理若干名”。
五、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十四)项修改为“决定委托资金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等机构及其相关费率”。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十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