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河南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0〕798号)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内蒙古、河南两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的请示》(信财险报〔2010〕75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内蒙古、河南地区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有关保险条款费率的其他未尽事宜,适用保监产险〔2009〕992号文件的规定。
此复
附件: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河南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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