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0〕796号)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平保寿发〔2010〕123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09年5月20日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章程做出以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 。
二、第六十条第十项修改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计责任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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