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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在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在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在辽中央预算单位、商业银行: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在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监督,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财政部辽宁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制定了《在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在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辽宁专员办 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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