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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区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区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爱卫发〔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卫生防病形势的变化和广大群众健康需求的提高,现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区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为此,全国爱卫办组织对《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区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周期国家卫生城市(区)申报工作已经截止。根据2009年12月30日国务院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公布行政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的要求,国家卫生城市(区)评审周期改为三年,因此命名时间调整到2011年。

二、修订后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区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鉴于垃圾、粪便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入较大,周期较长,因此修订后标准中垃圾、粪便和污水处理率指标自2012年起执行。

附件:1.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2.国家卫生区标准

3.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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