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保监中介〔2010〕611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中长资报〔2010〕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资格。
二、你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接受监督管理,并加强对分支机构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管控。
三、你公司应持本批复到北京保监局申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你公司分支机构拟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分别到当地保监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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